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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独特设计语言讲好中国故事******

  作者:郭春方(吉林大学艺术学院院长 、文学院博士生导师 、一级教授,北京2022冬残奥会吉祥物“雪容融”设计团队负责人)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近些年来 ,我国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 、创新性发展。

  2022年 ,举世瞩目的北京冬奥会 、冬残奥会中,艺术设计将“中国式浪漫”的民族风带向国际 ,真正做到在全球化语境中生动地表达“中国性”。令海内外民众感受到,中国设计是一门能够生动阐释中国美学精神 、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焕发新 的生机与活力 的艺术语言 。

  早在北京冬奥会的筹备过程中,北京冬奥组委在会徽 、吉祥物、奖牌、场馆 、开闭幕式等全流程设计环节中 ,充分融入中华文化元素,提炼民族文化符号 ,对新时代中国文化意象进行解读。为时代画像、为时代立传 、为时代明德 ,在记录时代风采的同时,通过奥运赛事 ,突破不同文化意识形态下人们 的认知差异 ,向世界展现中国文化魅力、传播中国特色审美价值体系 。

  设计语言展现文化价值 。近些年来,奥运会吉祥物作为承载着奥林匹克运动精神与主办国文化形象的重要载体,越来越受到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各主办国的关注与厚爱。如今,吉祥物已不再 是单一 的公共符号象征 ,更转变为一个承载着主办国文化精神 、地域特色、民族品格的视觉文化符号。

  2019年9月17日,2022年北京冬残奥会吉祥物“雪容融”正式发布。它从一个普通 的红灯笼,变为一个担当着使命职责 的北京冬奥会的使者 ,设计团队先后为“雪容融” 的灯笼形象加入了雪 、如意 、鸽子、天坛 的形象 ,融入了剪纸的元素 、发光 的寓意和中国正月十五“雪打灯” 的美好愿景 ,为红灯笼赋予文化内涵、注入奥林匹克精神 、融入优秀 的中国传统文化元素 。

  “冰墩墩”和“雪容融”作为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 的吉祥物,先后随“天问一号”着陆火星 ,随“嫦娥五号”登陆太空,受到全世界民众 的关注与喜爱,出现了“墩融难求”“过夜式排队” 的抢购热潮 。

  据国际奥委会发布 的《北京冬奥会市场营销报告》,在特许经营方面,北京冬奥会吉祥物相关特许商品 的销量占全部特许商品的69% 。时至今日 ,“冰墩墩”和“雪容融”仍是深受各年龄段群众喜爱 的奥运吉祥物,“一户一墩”“一户一融”仍是人们热议 的文娱话题,其周边文创产品在官方销售平台多次售罄脱销 ,在产生深远文化影响的同时 ,也带来了不可小觑的市场价值和经济效益 。

  设计创作讲述中国故事。中国设计是具有传统美学精神、艺术哲学思想与民族文化内涵的时代产物, 是反映中华民族精神面貌与审美趣味 的文化沉淀 ,是能够服务于国家需求并引领结构创新 的艺术符码 。

  艺术与设计 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也 是悄无声息沁人心脾 的。“来时迎客松 ,别时赠折柳”,在北京冬奥会 的开幕式上 ,耀眼的烟花以享有“国宝”之称的黄山迎客松图案绽放在鸟巢上空,向世人展示中国人民热情 、好客的美好品格;闭幕式上 ,伴随着“人生难得 是欢聚,唯有别离多”的悠扬音乐 ,舞蹈演员生动演绎“折柳寄情”。

  开幕式倒计时短片中 ,每一秒钟对应着一个节气 、一句古诗 的设计,令观众眼前一亮 。作为我国历史悠久 的农业耕作时序、节令习俗 ,二十四节气记录着四季的更迭和时光的变迁, 是在百姓物质生产生活中逐步形成的民俗文化产物 ;闭幕式上 ,依照中国民间“虎头鞋”的设计造型 ,以十二生肖为设计元素 ,打造了十二辆生肖造型 的冰鞋车 。孩子们推动着冰鞋车在赛场滑动 ,车轮滑动的痕迹钩织起中国结的造型轮廓 。二十四节气与十二生肖的设计巧思前后呼应,中华文化元素令世界瞩目 。

  中国作为主办国,在冬奥会、冬残奥会不同环节 的设计中 ,充分发挥主场优势 ,创新运用冬奥资源,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通过冬奥会这一载体,实现了全球范围的广泛传播 。《北京冬奥会市场营销报告》数据显示 ,2022年北京冬奥会创造了历届冬奥会收视人数的记录 ,全球共有20.1亿人观看 ,相较4年前的平昌冬奥会观看人数 ,增长5%。在文化的传播与输出过程中,冬奥会注重中国语境和国家文明 的坚守 ,注重全球共识性与民族个性 的融通 ,为世人带来了高度 的美学享受,向世界展示中国文化 的绰约风姿 。

  优秀 的设计创作是传承中华文明的艺术介质, 是叙述中国美学 的时代标识 ,是承载民族精神的文化载体 ,具有文化联结作用 。北京冬奥会在艺术创作与文化传播层面所带来的深远影响 ,令我们更加坚信 ,新时代的设计创作必须坚守中华文化立场,坚定不移地践行文化传承创新的责任与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 ,将目光聚焦于大气磅礴的民族故事,创作具有家国情怀、体现民生情怀 、能够完成宏大叙事 的艺术作品,产生中国艺术 的影响力、感召力和塑造力 ,令世界看到、听到 、感受到更加生动 、真实的中国。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8日 13版)

国家药监局公布第四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中新网1月16日电 据国家药监局官网16日消息,2022年年初以来,国家药监局以严查违法 、严控风险为主线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药品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公布第四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一、铁岭经济开发区程浩氧气厂从事药品生产活动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铁岭经济开发区程浩氧气厂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经查 ,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 ,存在未按照规程生产 、检查、检验 、复核等行为 ,且企业负责人 、生产管理负责人 、质量受权人未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规定。2022年8月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辽宁省药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九条规定 ,对该公司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分别处以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罚款 的行政处罚 。

  【典型意义】氧气 是人体进行新陈代谢 的关键物质 ,医用氧在临床上主要用于缺氧 的病人吸氧 ,尤其 是在急救状态下,高纯氧可以用来挽救患者生命 。我国对医用氧的生产管理、质量控制、贮存 、放行有严格要求 。本案中 ,企业关键人员未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企业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产品质量难以保证 ,对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带来潜在隐患。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双罚制”要求,在对企业依法查处的同时,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对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压实相关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二、魏某涛非法收购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联合检查 ,发现魏某涛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现金交易 、当场结算 的形式在丰台区周边从个人处收购尿毒清颗粒、阿卡波糖片等药品。魏某涛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022年8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北京市药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 、第四项以及《北京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药品 、罚款160万元的行政处罚 。

  【典型意义】我国对药品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 ,且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本案中 ,不法分子利用收购的医保药品与正常销售药品间的差价 ,拟从中获得高额利润,不仅严重扰乱了药品经营秩序 ,而且非法收购 的药品脱离正规管理,药品储存条件无法保障 ,相关药品再流通到患者手中,对公众用药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对有效遏制相关违法活动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有利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三、济宁市世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店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2021年,山东省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曲阜市辖区内 的济宁市世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店进行检查并抽样检验,发现该店销售的标称为“特效筋骨痛”“痛除根”等药品中含有双氯芬酸钠等成份,认定为假药 。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曲阜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022年6月,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店负责人犯销售假药罪 ,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2022年10月,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对该店处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该店负责人处以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 ,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严防严管严控药品安全风险,坚决防范杜绝假劣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损害。本案当事人销售假药 ,社会危害极大。司法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禁业的行政处罚,体现了坚决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 的决心 。本案系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部门行刑联动 的典型案例,体现了行政部门与公安司法部门信息互通、密切协作 的良好工作机制,体现了行刑衔接 的高效执法合力 ,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司法部门信息共享 、联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具有借鉴意义 。

  四、广州达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注册代理人义务案

  【案情简介】根据国家药监局交办的案件线索,2022年6月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广州达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未履行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代理人义务 的有关情况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 的进口注册代理人,在协助注册人向国家药监局办理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过程中,未履行告知注册人需补充提交生产地址变更 的ISO证书 、产品标签和真实性声明等文件 的公证函的义务,当事人的注册专员尹某某擅自通过图片编辑软件伪造虚假公证函提交国家药监局作为注册补正材料。2021年11月,当事人已协助注册人申请撤回涉案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

  当事人 的上述行为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四条第四款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 。2022年8月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其责任人尹某某处以5年内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境外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 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相关医疗器械注册事项 。代理人应当依法协助注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协助境外注册人落实相应法律责任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医疗器械注册备案造假行为,本案为成功查处 的首起涉及医疗器械代理人 的医疗器械注册资料造假案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责任人员5年内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的行政处罚,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严格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求,形成强有力震慑,有利于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行为 ,保障医疗器械安全 、有效 。

  五、宁波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 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4日 ,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脊柱侧弯矫形器,涉案货值金额26.4万元 ,违法所得26.4万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 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的行为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8月3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 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6.4万元 ,罚款13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 的发展 ,康复治疗成为医疗领域新的增长点 。青少年特发性脊柱侧弯多发高发 ,其治疗过程、所使用医疗器械的合法性也成为人民群众关注 的热点。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办期间深入了解脊柱侧弯 的成因、诊断要点、治疗方法 、影像学特征,并利用技术方法从PACS系统中提取患者 的放射影像电子数据,找准案件办理的突破方向 ,从而揭开医疗康复领域无证生产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并侵害患者权益 的潜规则。该案 的办理彰显了药品监管部门针对新 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进行重点突破和攻坚克难 的决心 ,维护了医疗器械生产、使用秩序 ,有力保障了公众用械安全 。

  六、苏州威视健医疗仪器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 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协查线索 ,对苏州威视健医疗仪器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 ,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进口眼内照明探头等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的超乳波切一体机,涉案货值金额20988.73元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 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医疗器械 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9月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证 的医疗器械104件、罚款358819.68元 的行政处罚 。

  【典型意义】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 、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 、失效、淘汰 的医疗器械 。目前,眼科手术技术发展迅速 ,市场竞争激烈,部分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淡薄,为获得竞争优势,擅自将尚未注册 的医疗器械(大多数为耗材配件)投入市场使用,造成无证经营、使用医疗器械情况出现。本案的查处,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明白合法经营的重要性,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

  七 、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分析研判掌握的案件线索 ,联合公安机关对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并抽检部分化妆品 。经查 ,该公司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生产 的婴贝萱婴肤霜、婴康益生元身体乳,被检出含有化妆品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 、卤倍他索丙酸酯、赛庚啶 ,货值金额为212667元。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同时,鉴于涉案产品属于儿童化妆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2022年10月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 的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作出吊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取消其化妆品产品备案 、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 的化妆品备案和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处罚 ,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生产负责人莫某某作出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的行政处罚 。

  【典型意义】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或者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属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的情节严重情形 ,对此类违法行为 ,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处罚。本案中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动出击深挖案源线索,畅通涉案产品检验绿色通道 ,深化案件行刑衔接,联合公安机关有力打击了儿童化妆品非法添加违法犯罪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涉案企业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其产品备案等处罚 ,给予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终身禁业处罚,并首次给予涉案企业生产负责人终身禁业 的顶格处罚 ,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体现了监管部门坚决守护儿童用妆安全的坚定决心。

  八 、“5·7”江苏扬州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15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以假冒商标罪等罪名判处张某某等8名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 的犯罪分子三年至一年不等 的有期徒刑,并加处罚金。此案的发现源于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扬州检查分局在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摸排的违法线索。扬州检查分局发现上述假冒化妆品违法线索后,立即与扬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成立联合专案组,坚持追根溯源 、循线深挖 ,最终捣毁假冒化妆品生产窝点1处、胶管供货商2家,抓获张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 。经查 ,自2020年3月张某某等人购买膏体 、仿制包材、商标及防伪标识等组件 ,自行加工 、组装生产假冒化妆品,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

  【典型意义】近年来 ,不法分子瞄准品牌化妆品进行制假售假,凭借他人优质品牌效应谋取非法利益。本案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从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 的违法线索 ,发挥专业技术优势 ,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 ,在“打假保名牌”工作机制框架下 ,由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 、司法机关和权利人企业共同发力,将制假售假链条一网打尽,切实保护公众用妆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良好 的营商环境。

  九、“6·12”福建漳州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收到多起投诉举报,反映注册地址在漳州市诏安县的多家淘宝网店销售假冒品牌化妆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调查 ,经综合研判,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同时漳州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侦办案件。2022年6月 ,联合专案组派出执法人员100余人,分赴广东深圳 、辽宁大连、河北邯郸及福建漳州等地同时开展收网行动 ,一举捣毁化妆品售假窝点6处 ,现场抓获涉案人员73人 ,查扣大量假冒化妆品 。截至目前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已对本案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移送审查起诉3人,另有21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

  【典型意义】近几年来,随着对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化妆品制假窝点进一步向农村 、城乡接合部等偏远地区转移 。本案中 ,不法分子形成团伙作案,分散在福建、广东等地的农村等偏远地区分工作案,且反侦查意识很强 ,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多家网店,跨省生产销售违法化妆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细致排查违法线索,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并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 ,摸清了全案违法行为脉络,最终成功打掉黑窝点,维护了公众用妆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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